按新标准选购肥料
1、肥料应标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名称 如“复混肥料”、“复合肥料”等;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,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,如“玉米专用型”。如果看见“高效×××”、“××肥王”等字样,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宣传。
2、复混(合)肥料养分量的标准 单一养分含量:应以配合式N-P2O5-K2O的顺序,分别表明总氮、有效五氧化二磷、氧化钾的百分含量。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“0”,如复混肥料15—0—10,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。总养分含量:应标明总氮、有效五氧化二磷、氧化钾的百分含量,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。若在复混肥(复合肥)中加入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。
3、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(合)肥中的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%时,应在包装物上标明“含氯”,以避免对忌氯作物造成伤害;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“含氯”的,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%。
4、规格及净含量(净重)的标注 复混(合)肥每袋净含量为(50±0.5)千克、(40±0.4)千克、(25±0.25)千克、(10±0.1)千克4种规格,且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千克、40千克、25千克、10千克,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,必须与原料混合均匀,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。
5、合格证(质量说明书)、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,生产日期或批号在产品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。
6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,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、地址。
7、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-2001《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》,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。
8、肥料登记证 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实行登记证制度,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(包括复混肥)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。
按新标准选购肥料 2014-6-23 本文被阅读 2364 次